(2016)鲁0305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刚、路建军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路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096号申请人张刚被执行人路建军张刚申请执行路建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海庭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77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路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路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30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路建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