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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5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宣叶、陈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宣叶,陈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牟宣叶,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乾,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宣叶与被执行人陈乾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乾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陈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乾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乾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被执行人陈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牟宣叶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