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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亮与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高亮,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马建华,男,现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