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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蒋双赵与邢宝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双赵,邢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蒋双赵。被执行人邢宝亮。本院在执行蒋双赵与邢宝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双赵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邢宝亮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421.69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3421.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牟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黄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