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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尚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康志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尚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尚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京波,系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王康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尚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康志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尚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