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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巧莲申请执行苏圆、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巧连,苏圆,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郭巧连,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苏圆,女,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扬,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苏圆之夫。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郭巧连申请苏圆、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苏圆、张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02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卫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