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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易伟奇与肖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伟奇,肖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2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易伟奇,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肖浪,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4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肖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易伟奇保证金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浪的银行存款4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