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易伟奇与肖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伟奇,肖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2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易伟奇,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肖浪,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4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肖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易伟奇保证金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浪的银行存款4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