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云峰与被申请人周玉廷、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峰,周玉廷,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芳,段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41号申请人:张云峰,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路公交公司宿舍5号楼1单元601号。被申请人:周玉廷,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东方家园2号楼1单元302号。被申请人: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14号歌舞团院内。法定代表人:周玉廷,经理。被申请人:张玉芳,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东方家园2号楼1单元302号。第三人:段立芹,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路公交公司宿舍5号楼1单元6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张云峰与被申请人周玉廷、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947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段立芹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79号5号楼东单元6层602号,房权证为S648**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