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湛宁意与谈阳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宁意,谈阳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湛宁意,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谈阳桃,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宁意与被执行人谈阳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谈阳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湛宁意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湛宁意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湛宁意与被执行人谈阳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阮倩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