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扩玖申请执行李海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扩玖,李海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扩玖,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海久,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扩玖与被执行人李海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7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