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9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亚森·如则与白增尧、程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森·如则,白增尧,程志,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9民初215号原告亚森·如则,男,维吾尔族,1975年3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博湖县。委托代理人刘祥成,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增尧,男,汉族,1959年6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程志,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博湖县,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13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森·如则诉被告白增尧、程志、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森·如则在立案阶段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同意诉讼费的缴纳缓至2017年5月5日前。原告亚森·如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故原告亚森·如则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亚森·如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森·如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 胜 兰代理审判员 阿孜古丽·阿德人民陪审员 李 宝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