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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3年2月24日生。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某、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吕某某、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亚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