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界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界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大冶市大冶大道187号。申请被执行人徐潮忠,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保安镇高溪桥村徐家垴湾***号,公民身份号码××。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潮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7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