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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6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华诉被告熊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华,熊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997号原告:李继华,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志,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风,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继华诉熊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