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中良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中良,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丁中良,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郭静,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333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200元、执行费12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闻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