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白阳诉被告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白阳,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855号原告雷白阳,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简勇,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雷白阳诉被告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雷白阳、被告简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白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0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因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500元,并于2016年12月23日重新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10日还清,但后续仅还了32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欠15300元未还。现请求:1、由被告简勇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53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简勇辩称,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属实,欠条及承诺书都是被告出具的,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4700元,只欠原告15300元,且借款未约定利息。现被告暂无偿还能力,愿逐步向原告还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被告简勇因生意周转从原告雷白阳处借款20000元。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十日内还清,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还款47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及还款承诺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简勇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至今仍欠153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及时还款。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可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即2017年1月2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简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雷白阳借款153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简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