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狼城岗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利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狼城岗信用社,李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狼城岗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利刚,男,生于1975年5月14日,回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狼城岗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利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狼城岗信用社自愿申请撤销对(2014)牟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