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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飞琴与刘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琴,刘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111号 申请人:高飞琴,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执行人:刘奇山,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奇山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奇山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内2465元至我院指定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飞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朝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