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饶晓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饶晓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高剑峰。被执行人饶晓江,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饶晓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汤勤翼审判员 钱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佳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