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阿拉腾巴特尔申请执行杜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腾巴特尔,杜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478号申请执行人阿拉腾巴特尔,男,蒙古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杜海生,男,蒙古族,1971年6月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阿拉腾巴特尔申请杜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杜海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02民初6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卫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