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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远吉与翁显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吉,翁显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07号原告:李远吉,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翁显芳,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系被告之女),住陕西省镇巴县。原告李远吉与被告翁显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远吉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远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远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远吉负担。审判员  杨小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