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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王洪喜与韩占军、王锦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喜,韩占军,王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0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喜,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韩占军,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锦香,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洪喜与与被执行人韩占军、王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庭、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乔爱民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