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李海军、田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林,李海军,田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42号原告:王春林,地址: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海军,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田秀梅,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王春林诉被告李海军、田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