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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581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祥福、李永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祥福,李永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5813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黄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祥福,男,50岁。被告:李永标,男,51岁。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祥福、李永标、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剑虹人民陪审员  沈香连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邵善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