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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占权申请执行葛贵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占权,葛贵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温占权,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葛贵财,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温占权与被执行人葛贵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6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