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温荣菊申请李志学、张晓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荣菊,李志学,张晓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温荣菊,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志学,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晓丰,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荣菊与被执行人李志学、张晓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