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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温荣菊申请李志学、张晓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荣菊,李志学,张晓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温荣菊,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志学,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晓丰,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荣菊与被执行人李志学、张晓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