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鸽与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鸽,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田鸽,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六道街4号2层2号。法定代表人:于寅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328号裁决书,受理了田鸽申请执行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仲裁委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328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持本裁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何增凯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雨合议笔录(各类案件通用)审判员王立新、何增凯、马荣清时间2017年5月5日田鸽申请执行哈尔滨鑫齐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规定,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立新,如果四查已经到位,房产及工商、银行、车辆已反馈,同意主办人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何增凯:同意主办人意见,因此案已四查,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结果:对哈尔滨仲裁委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328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