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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计平与冯喜平、冯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计平,冯喜平,冯文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260号原告:高计平,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拉宽,石家庄市井陉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喜平,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冯文科,男,195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计平与被告冯喜平、冯文科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计平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计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