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李五妮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李五妮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99号原告王春燕,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五妮,女,60岁,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燕诉被告李五妮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燕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春燕负担。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