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血朝申请执行马喜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血朝,马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30号申请人马血朝,男,1959年1月27日生。被执行人马喜民,男,1946年2月18日生。马血朝申请执行马喜民民间借贷一案,马血朝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喜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马喜民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喜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