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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岩松与被执行人周旭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松,周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黑023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张岩松,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101065714,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锦绣名苑5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周旭辉,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401115410,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14组。拜泉县人民法院(2012)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2)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玄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耀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