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29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燕水枝与被执行人刘雪伟、刘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水枝,刘雪伟,刘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9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燕水枝,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雪伟,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超刚,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燕水枝与被执行人刘雪伟、刘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雪伟、刘超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燕水枝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雪伟、刘超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雪伟、刘超刚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刘超刚所有的魅族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超刚的魅族手机(型号:魅蓝银色)一部,价值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石君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