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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根莲申请胡宝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根莲,胡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高根莲,女,汉族,50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胡宝云,男,汉族,46岁,现住四子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29执125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履行裁判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宝云在你行的卡号6229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