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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一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一,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社旗县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住社旗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一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旭、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丁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社旗县支行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62×××49。丁一在欠大量外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2013年底为归还周口市居民张坤债务,而仍透支现金3万元。在归还6500元现金后,余款23500元便不再归还。截止2015年11月6日,丁一拖欠本息、滞纳金及手续费累计32160.90元。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社旗县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丁一归还欠款,但丁一一直未能归还。案发后,2016年8月18日,丁一的母亲将上述所欠32160.9元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丁一的人口基本信息,控告书,公务卡申请表,催款记录,到案经过,还款情况说明,汇款收据,侦查员周松山与张坤的聊天记录,证人吕秀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一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一利用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丁一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一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