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王丽、龙美珍、李碧艳、李碧清、李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王丽,龙美珍,李碧艳,李碧清,李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住所地:个旧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唐玉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庭川,男,1987年5月1日生,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丽,女,1977年4月23日生,壮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龙美珍,女,1954年6月10日生,彝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碧艳,女,1995年1月19日生,壮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碧清,女,1997年5月21日生,壮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碧成,女,2004年8月9日生,壮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龙美珍、李碧艳、李碧清、李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834769.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龙美珍所有的位于蒙自市麒麟街(银河春晓)2幢-1至3层9号住房一套及麒麟街(银河春晓)1幢1层13号车库一个外(该房产为本案抵押物,并已被我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0748元,由被执行人王丽、龙美珍、李碧艳、李碧清、李碧成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