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七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七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377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陶某,男,46岁,蒙古族,牧民。被告:七某,男,36岁,蒙古族,牧民。被告:张某,男,54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七某、张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七某、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