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华阴市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席站武、高帅帅、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阴市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席战武,高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华阴市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法定代表人崔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高锋,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景区人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法定代表人席战武。被执行人席战武,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帅帅,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华阴市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625165.6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席战武、高帅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阴市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本院谈话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先保留其所享有的债权625165.6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8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