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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本院申执丁志荣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805号案件来源: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丁志荣,男,1959年8月4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丁志荣罚金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志荣有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车库(产权证号:2013xxxxxx,建筑面积:18.60平方米),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启彬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车库(产权证号:2013xxxxxx,建筑面积:18.60平方米)予以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等。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律力。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