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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农某光、李某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某光,李某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23号申请执行人:农某光,男,1955年1月20日,壮族,西林县。被执行人:李某革,男,民族壮族,住所地西林县申请执行人农某光与被执行人李某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23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李引革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2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权诗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