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国超、姚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超,姚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超,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姚柏明,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国超与被执行人姚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案已布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5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15000元。鉴于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