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旭与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旭,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郑旭,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礼县人,无业,住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30号,身份证号码:622628198209210432。被执行人:陈小红,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瓦窑坡村9号,身份证号码:620502196401272916。本院在执行郑旭与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在陈小红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进行了调查,陈小红居无定所,我院已将陈小红纳入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予以控制。申请人郑旭亦不能提供陈小红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爱铭审判员 夏海平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