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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5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年才与刘生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才,刘生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740号原告:刘年才(反诉被告),男,193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呈祥,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生彦(反诉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年才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生彦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年才和反诉原告刘生彦于2017年5月6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年才和反���原告刘生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年才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生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年才、刘生彦各半负担(都已预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代理审判员  严加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