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钱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钱程,钱丽,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667818-1,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西后街66号。负责人:黄钟尧,行长。被执行人:钱程,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丽,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4452-1,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周君英,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钱程、钱丽、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钱程、钱丽、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25440.44元及息,但被执行人钱程、钱丽、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钱程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枫桦名邸6幢2单元201室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浙房预嵊字第201135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