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玉妹与丁福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玉妹,丁福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98号申请人:丁玉妹,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福根,男,193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丁玉妹申请认定丁福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玉妹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丁福根年岁已高且身患XXX疾病,2012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因头晕、头痛、恶心,经医院诊断为高颅压及大面积脑梗死。现被申请人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请求依法宣告丁福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丁福根年岁已高且身患XXX疾病,2012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因头晕、头痛、恶心,经医院诊断为高颅压及大面积脑梗死。审理中,经申请人丁玉妹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丁福根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和评定。2017年4月26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丁福根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丁玉妹申请宣告丁福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福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