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雨与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雨,连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516号原告:孙雨,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连永,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雨诉被告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7元,由原告承担2273.5元,其余2273.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焦学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红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