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振录申请王秀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振录,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号申请执行人唐振录,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秀娟,住隆化县。唐振录申请王秀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债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