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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珍与被告姜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姜振军,李桂珍,姜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978号原告:李桂珍,女,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振军,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李桂珍与被告姜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经法院庭前调解,被告已经给付赔偿款,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珍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