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珍与被告姜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姜振军,李桂珍,姜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978号原告:李桂珍,女,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振军,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李桂珍与被告姜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经法院庭前调解,被告已经给付赔偿款,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珍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