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黎祥与王安明、孟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祥,王安明,孟庆明,合肥市神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845号原告:黎祥,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王安明,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孟庆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合肥市神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乡。法定代理人:姚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原金元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张小春,公司负责人。原告黎祥与被告王安明、孟庆明、合肥神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黎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黎祥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