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嫱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嫱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嫱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王嫱嫱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刑初8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