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史洪全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55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洪全、辛占茹、夏有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7)吉0621民初7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洪全、辛占茹、夏有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史洪全、辛占茹、夏有才返还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对侵占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作物及建筑物进行移除,将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2017)吉0621民初7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全部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抚松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